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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237万管理费与物业公司打官司
时间:2008-10-28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关闭
    房屋水电还没通,就要以每平方米38元的“天价”支付物管费。市民卢先生7年来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之后,被判交拖欠237万多元的物业管理费。16日,他与物业公司在由天河法院执行局主持的调解未果后,决定向最高检申请提起抗诉。

  拖欠物管费官司打7年

  1996年,卢先生向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位于广州市先烈路的粤海凯旋大厦三、四层及首层商铺等物业,双方约定开发商于1997年3月30日之前交楼。

  因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楼。1997年10月,卢先生为了能尽快投入使用,经开发商同意,决定先进场装修。直到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才收到收楼通知。

  卢先生表示,收楼之后一直无水无电、无法使用。直到7年后的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真正交付给卢先生使用。

  2001年3月,粤海凯旋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粤华公司”)将卢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交纳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双方对此争议很大,物业公司认为,从卢先生进场装修即1997年10月开始就应该收物管费,但卢先生认为,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真正交付给他使用,收楼前的物管费不该他交。

  7年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收到了收楼通知,而在此日期前,卢先生就已进入争讼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视为收楼”,因此应该要交物管费。但在1998年9月8日之前,考虑到当时开发商没有提供完善的水电等设施,卢先生并没有完全享受到业主的权利,因此物管费也不该从1997年10月开始计算而应该从1998年9月8日开始计算。

  2008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卢先生支付1998年9月8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等一共高达237万多元。

  业主质疑管理费定价

  上周四,双方来到天河法院执行局协商执行事宜,卢先生还是觉得,没收楼就要交200多万的物管费很冤:“这栋楼现在水电都通了,每平米只要6块多钱的物管费;以前没水没电,定价却是每平米38元?这种‘天价’物管费既没有合同依据,事先也未经过我的认可,甚至没有物价主管部门的核准,它是凭什么制定出来的?”卢先生还说,为什么没水没电的房子也能算交楼,也要收物管费?

  物业公司则表示,物管费数额一点都不让步,希望法院按照判决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