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你光临本站!
首    页 诉讼指导 判案标准 在线咨询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公司法务 经济仲裁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涉外民商 司法鉴定 法律新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现在位置:深圳南山律师->法律新闻->正文
培养高素质调解员和具备调解技能的法官
时间:2008-11-16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关闭

    培养高素质调解员和具备调解技能的法官

 

    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张亮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今天召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上强调,为了使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手段成为对人民群众有吸引力的解决纠纷方法,并具有与审判同样的可信赖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员,规范建立公平、完善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沈德咏指出,成功发展调解服务,要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员和具备调解技能的法官。一位称职的法官不一定是一位称职的调解员,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可以研究建立调解人员的资格制度。

  沈德咏认为,采用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是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块基石。法官在庭前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的,该法官一般不宜参与该案的后续审理。庭审过程中的调解方案应当以当事人提出为原则,法官提出为例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后,一味地去说服、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其处理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景汉朝指出,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轮廓。在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基本完备,特别是人民调解更具中国特色。